據新華社電 備受關註的離職空姐走私案昨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宣判。前空姐李曉航伙同他人採用以客帶貨的方式從機場無申報通道將化妝品等貨物攜帶入境,被法院一審認定偷逃稅款8萬餘元,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4萬元。此前,李曉航曾被法院認定逃稅100萬餘元,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此外,北京市二中院一審還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對另外兩名被告褚子喬、石海東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和2年4個月,並均處罰金2萬元,繼續追繳三人偷逃稅款上繳國庫。
  2012年6月25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公訴,指控李曉航、褚子喬、石海東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於同年9月3日作出判決後,李曉航、褚子喬不服,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5月2日,北京市高院裁定將該案發回重審,北京市二中院於同年5月14日立案後,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查明,李曉航與褚子喬預謀後,由褚子喬為李曉航提供韓國免稅店賬號,並負責在韓國結算貨款,李曉航伙同石海東在韓國新羅免稅店購買化妝品等貨物後,分別於2011年4月19日、2011年8月30日,採用以客帶貨的方式從沈陽仙桃機場、首都機場無申報通道攜帶入境,偷逃海關進口環節稅共計8萬餘元。  (原標題:前空姐走私案重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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