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岡農婦鄧元姣於鄉政府身亡事件自曝光以來頗受關註,此前輿論主要聚焦當事人死亡原因,低保資格以及事件善後等方面,昨日多家媒體對事件展開深入調查,一些細節相繼披露,其中就提到,地方政府在事件應對過程中存在拘留舉報村民的細節,而其理由竟是村民的舉報屬誹謗行為。
  綜合湖南的地方法規,地方政府拒絕這個家庭的低保訴求可謂有所依據,而對於鄧元姣之死,媒體的報道也提到,當事人的丈夫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從事件本身看來,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從容應對,村民舉報該鄉黨委書記玩忽職守作為事件枝節,雖有一定影響力,但在具體的事實認定上,顯然還有待深入調查。在這樣的情況下,拘留舉報村民的行為讓事件變得複雜,一個自然而然的問題是,行為是否合法,地方政府此舉又是出於何種考慮?
  以誹謗為由拘留舉報者,多數時候於法無據,《刑法》規定,誹謗罪屬自訴案件,告訴的才處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過去不少地方出現將公民的批評定性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現象,目的就是為了以公訴代替自訴。此事件中,村民舉報鄉黨委書記玩忽職守顯然是正常的監督行為,談不上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若冠以“嚴重”則更屬荒謬。
  此事件中,當地拘留舉報村民可能因為無知,當然也不排除出於其他考慮,比如擔心事件被搞大影響地方形象,或官員自身真的存在問題,懼怕牽一發而動全身,因舉報而被調查。過去不乏這樣的案例,地方官員因突發事件而受到輿論關註,隨著監督的逐漸深入,其腐敗行為繼而得以曝光,武岡公安機關拘留舉報村民客觀上放大了事件影響力,按照過去的經驗,批評顯然不能局限於行為對法治的僭越,而有必要考察行為背後所隱藏的其他可能性。
  地方主要領導動員各種力量應對突發事件,公民在表達訴求或參與監督過程中,大凡有點風吹草動,經常受到特殊“關照”,在這種思維之下,源自底層的監督力量要想有所作為,必然要突破重圍,其中的艱難不言而喻。更值得深思的是,這些“關照”經常被假以公共利益之名,維護的是所謂的地方形象甚至是官員的個人利益,大量的案例表明,公民合法的監督,已經有足夠的“地方經驗”對其構成制約,在這樣的情況下,如何看待舉報,如何維護公民監督的權利,無疑是不容迴避的議題。  (原標題:[短評]因舉報而被拘留 監督何以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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